有回旋余地,不过楼主这么做确实不明智

来源: 2015-10-20 06:58:30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请看十八条(三)款。楼主的情况应算赠与。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即使算赠与,对方也可以告一把,楼主拿自己二婚的老妈做房主,不是很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