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离婚前的生活水平”有点不合逻辑吧。
离婚前房租要是一千块,那么两夫妇各自从自己的薪金掏500块付房租。各自的rent expenses是500。
离婚后女方要是继续租同一个房子,为什么会变成要男方付extra的500块给女方或total付1000帮女方付所有的房租呢?
如果要维持“离婚前的生活水平”不是应该各自去租个500块的房子,各自继续付500房租吗?extra各自自理才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