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全家回国探亲,由于回美时间不同(老公提前先回了),本人带两大娃在三藩市入境时竟被一位亞(华?)裔海关人员没好气地告知:今后若单独带娃出入境需事先办理另一半的许可证明。由于从前从未遭遇过此类事件,也不明白那个证明的真实性及如何办理,所以想请教大家否是知道并经历过这个法律条文?或只是那位官员大人在没事找事?当然若真有此类新的法规条文,本人也一定会好好去遵守的。
多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