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6月之说?
来源:
法居士
于
2003-11-06 1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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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的“6月之说”大概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的“公告送达”,原文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