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6月之说?

来源: 2003-11-06 19:55:00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我想,你的“6月之说”大概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的“公告送达”,原文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