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一下60天通知的问题。

来源: 2015-01-30 17:13:08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首先声明,我没有任何法律训练,本人不对本文任何后果负责。有事请找律师。
看了下面一些网友留言,有一些感触。许多人认为,“自己没看清合同上的字,就应该认栽”。还有的说,装可怜或者干脆一走了之。总之,不付钱就是错了。其实不一定。美国是一个讲法讲理的地方。签了合同其实可以在几种情况下不执行。第一,合同和相关法律相抵触。第二,合同自相矛盾,不合理。当然还有,合同涉嫌欺诈,等等。

我们谈的是关于续约的问题,即如下规定。
1)一年租约到X月X日,
(2)如果房客不决定续约,房客必须在租约结束60天以前给notice to vacate.
(3)如果房客没有通知,一年租约在结束后自动变成month-to-month。
那么这些规定有没有问题呢?根据我律师的观点,这些规定不合理。一个有明确时限的合同是不能对时限以外的事情做要求的。那么租房合同的时限是什么呢?除非合同明文规定,合同的default时限就是租期。所以合同是不能对合同之后的事做要求的。所以,第三条与合同相矛盾,是无效的。
既然第三条无效,那么为什么大多数租约上都有这一条呢?根据我律师的观点,许多租房公司都照同一个模板生成了合同,没人认真推敲。
换一个角度,是不是租户就可以以这一理由,完全不给搬家通知呢?理论上是的。实际上,出租公司可以依此和租户打官司。法官可以根据他认为合理的结果来判。实际上,我律师为我写的信上就提到一个真实案例,自然以租户胜利结束。可是,谁会花钱花时间来干这事呢?所以,还是双方和气为上。
另外,这一要求可能和州法相抵触,或者因为州法而无效。比如,有些州对以上情况有详细规定,租房公司必须在60天之前的15-30天通知租户这一事情,否则此要求无效。
当然,我说的只是一种情况。如果您的合同是精雕细琢出来的,对时限和续租有详细的规定,可能您会输掉官司。一切要以本地律师的话为准。这里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千万不能不理!因为不理会导致默认。如果默认到租期结束,您将会有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