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店面租給2個人合股的(共簽約)。舊約已完結,現在是month to month 狀態了。這2個人最近決裂了。其中一個(姑且叫A)要求本人(房東)給他(就他一人)重新簽份新租約。 本人覺得這樣子需不需要另外一個人(B)給房東一個書面的列如release him(B)的東東?以証明另外一個人(B)同意A這樣做,以此免去日后可能的房東的麻煩。 還是本人想多了,即然是month to month already.隨便簽給誰都可以嗎? 先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