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孙子邓卓棣到底有没有美国国籍?
这几天文学城为此一直争吵不休,下面是我的看法:
根据美国宪法,在美国出生的邓卓棣被自动授予美国国籍。但邓卓棣必须完成获得美国国籍的程序,才能成为美国公民。获得美国国籍和公民认证的必要程序,是邓卓棣的父母凭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到州政府为邓卓棣申请正式的出生证。因为邓卓棣的父母不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在美国暂时居留时生了邓卓棣,邓卓棣的美国国籍申请还必须到美国移民归化局备案通过。邓卓棣18岁时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美国国籍。
根据现有的报道,邓卓棣的父母在美国生了他,用医院出生证明去大使馆为孩子办了中国护照并短期内就回中国了。邓家现在放话说邓卓棣一直持中国护照,从没申请过美国护照。这种事情涉及到知情者美国,估计不敢撒谎。那么可以推断出邓卓棣中国大学毕业后,用美国给外国人的签证入境美国留学,换句话说美国也承认邓卓棣谢绝了美国国籍,不是美国人。美国无权对邓卓棣的“海外”收入征税。
有人可能会问,美国哪个法律给予邓卓棣不接受美籍的权利?答案很简单:美国宪法。按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邓卓棣因出生在美国,被自动授予美籍。但第十四修正案没有规定,被自动授予美籍的人必须接受美籍。事实上没有一条美国法律强迫邓卓棣这样出生在美国的人必须接受美籍。所以接受或不接受美籍,是邓卓棣个人的自由选择。他完全有权利不接受美籍,这就是天赋人权。
“在老子地盘出生的,就是老子的臣民”的思维,完全是奴隶制度的思路。这种思维跟美国宪法的精神格格不入。
如果邓卓棣有接受美国国籍的行为,比如用美国护照旅行,参加美国选举,那么他以后不能再不接受美籍。但他可以放弃美籍, 这必须履行手续,向国务院提交关于“自己之前表明放弃国籍的行为”的书面声明,并证明自己一直严格遵守了联邦税法规定,还要交纳最后一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