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关于交通罚单上的签名
众所周知,交通罚单上的签名,并不代表“认罪”。签名只是说:你知道这个事了,你会在限定日期前去办理。至于到时是乖乖交钱,还是要求开庭,那是后话。
如果拒绝签名,许多州的法律是警察有权当场逮捕。至于警察是否行使这个权力,那是他的选择。
最近有个朋友由于语言的关系,拒绝在罚单上的签名。警察也懒得折腾,在罚单上写“Refuse To Sign”(RTS),告诉他必须在15日内办理,然后就让他走了。
我在网上研究了一下,也问了一下相关的法律人士。没有在罚单上签名,并不等于可以不加理会。如果过了日子还没处理,法庭会发出传票(Warrant)。这个和签了名而不去处理,是一样的结果。
这样我就好奇了,既然不签名并不等于免责(无论签名与否,都必须在指定日期前处理),那为什么要大费周章呢?警察完全可以把罚单交给驾驶者就行了。
如果签名真的是那么重要,警察就不应该有酌情权。凡是拒签的,一律逮捕。干吗要在上面写 RTS,然后放走呢?
问了许多人(包括律师),都只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