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所列的观点,是针对你在美国而言。

来源: 2003-10-18 06:30:00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居士所列的观点,是针对你在美国而言。
居士虽然在97和98年在加拿大访问过一年,但对加拿大的法律还是不清楚。但基于英美法系案例法在许多法理精神和原理方面的相通性,比如过失行为的动机惟有“可以预见性”和“不可预见性”的动机等原理。居士以为,象你的这种“记录”肯定不是对你的“处分”,连“警告”都不是(“警告”也是处分,只不过轻微而已),因此请放心。关于其他的,居士就不清楚了。建议你去警察局查看一下对你的记录内容,和询问一些相关问题。
(以上观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