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国内《婚姻法》的条款,但针对这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同意的,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现役军人不同意,则需区分情况:感情没有破裂,应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感情确已破裂的,可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工作,征得军人同意,判决或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