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是一所non-profit机构理事会成员(是理事长),他每月从此机构中领取数千圆补贴。最近有人指出,根据bylaw,凡是从non-profit机构领取补贴的人员,都不能担任此机构的理事会成员(board member). 请教大家,这是美国的法律吗? 如果法律确实对non-profit机构有这样的规定,那我该劝我的朋友尽快辞职,免得被告。
顺便再问一下,bylaw有更改的余地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