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先谢老猫,上了贴我在查资料,不断有新发现和困惑,所以帖子乱了些,否则就是删贴再贴再删贴

来源: 2012-08-16 19:15:48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感谢老猫的指导。

刚刚看了Rule 24,很自责:应当早看。但Rule 24对具体步骤也没有解释。

昨天是真蒙了,“对方律师知晓”就是律师常用的:于某年某月某日把复印件寄给了对方律师云云,律师签字。 事后诸葛亮一下,应当在律师办公室里把这个东西要了然后寄出可能最省事。

还是展望未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