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老猫的指导。
刚刚看了Rule 24,很自责:应当早看。但Rule 24对具体步骤也没有解释。
昨天是真蒙了,“对方律师知晓”就是律师常用的:于某年某月某日把复印件寄给了对方律师云云,律师签字。 事后诸葛亮一下,应当在律师办公室里把这个东西要了然后寄出可能最省事。
还是展望未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