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加州的朋友关于重婚罪的定义及追述期限?

来源: 2004-10-03 20:15:24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请问下, 男方与女方在美国结的婚,于1997年离婚,至今已7年过去,方才发觉女方在1993年与另一个男人在台湾结婚(回女方家看小孩时,无意找到女方在台湾的身份证,配偶居然是别人!), 这样的情况该如何追述女方的罪名,而且事隔7年,不知丧失法律追述权利否? 男女双方都是美国公民,与女方在1993年重婚的是台湾人.
除了加州的法律外,台湾的相关法律又是如何定义呢? 女方不但重婚而且在1993年生的小孩也是那个台湾人的(男方也是最近发觉不对劲,验过DNA才醒悟), 试问有几个男人可以容忍如此的背叛与欺骗. 最可气的是女方近11年来没有停止讨要过一天的抚养费,还大言不惭的说小孩就是男方生的(男方等于帮人养了10年小孩,要是不能追述法律责任可能还要继续养8年).
请了解法律的朋友一定帮忙!!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