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贊成這個意見.

来源: 2012-02-13 09:57:06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A)這個問題本身,.原則上依據樓主的描述,這應該是一個涉及雙方對於已簽署的合約內容認知不同的問題,所以一切解決的標準應該以雙方所訂定的合約上的條款來處理,如果雙方對於如何解釋是否應該退還這筆錢有任何爭議,應該經由協商或是經過司法程序處理尋求解決的方式.樓主目前處理這個問題的方式,捨正規司法程序不走,"背後捅刀"(這句話有些重,但是從樓主的原來的 post 中是有一些蛛絲馬跡可尋)的方式本身就可能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

(B)我們並不知道樓主在網路上對於這個學校所發出的意見有多少是事實,有多少是出於個人的情緒,所以在考慮樓主最佳利益的情況下,任何能避免司法訴訟的處理方式都應該是最優先考慮的處理方式,在這個案件中依據對方律師的要求去做並不是"孬種",事實上這是避免將問題模糊化的一種處理方式,因為這個問題最終應該回歸到上述的非常單純的處理方式,在這個部份,如果合約中沒有明確條文說明對方可以這麼做,那麼司法上樓主有充分的理由與立場要求對方還錢

(C)自由的限度是以不干涉他人的權益為限度,所以言論自由仍然必須按著真正的事實做為規範的限度,超過這個限度就成為"毀謗",因此如果樓主所 post的東西,如果只是單純陳述個人所經驗的事實沒有加入人何個人情感的色彩,樓主當然是有權堅持自己的立場,但是你能保證樓主原來所 post 的東西真正沒有逾越這個底線嗎?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在沒有看過樓主所發的東西之前,在沒有看過雙方的合約之前,老貓個人不會很堅持樓主應該以"言論自由"作為處理理個問題的護身符.

同時最重要的是,依據老貓過去的經驗,任何類似的法律訴訟都是耗時耗錢的,同時往往最終不旦不能解決原來的問題,只是加深雙方的敵意與實際金錢與時間的損失,所以在老貓的立場任何能夠避免司法訴訟的處理方式都應該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