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老猫,这个案子可以打吗?
我有一房客,被peace court判决要付拖欠我的房租3千多元,在法庭判决3个月后,他陆陆续续开始还钱,花了几个月时间把钱给我了,每次给的我都有记录,一年半后,现在,他上法庭告我,理由是收到钱后,我did not report judgment as satisfied with in the 90 days,按code,他诉我要退给他一半的钱。我把他寄来的钱的总数和法庭判决对比,发现少了一些,他自己在给法庭写的已给我的钱的数目也和当时法庭判决的数目相比少了,我能不能以此为理由出庭反驳,因为code是要求收到法庭判决的同样数目后要satisfied with in the 90 days,他少给了钱,也没有给利息,我怎么可以和他 satisfied with 90 days?不知道可不可以这样出庭,还是认输,退给他一半的钱,但不知道在法庭判决后的利息能不能要?法庭判了他5个月的利息,但他是在法庭判决后又晚了几个月才交钱的,这能不能作为出庭反驳他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