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法官引用的事实就是我承认的事实。这正是法官的枉法之处:他知道那是谎言,仍旧用作事实。等我把整个经过写出来,把我的证据(已经存在法院的案卷中)呈现出来,就会非常清楚了。我的案子输在没有公开。法官取消了法庭辩论,无视我呈送的证据和证词,然后用被告的谎言判案。想一想,被告为什么敢于如此公开撒谎?如果不是预先知道法官会罩着他们,他们不怕坐牢?这么一想,你就不会再在自己身上找失败的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