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到国内的一个职位,但是对这个职位不是很有把握。想跟现在的公司(美国纽约州)请假,先去新公司工作一个月,如果不好还可以回来继续工作,如果好再跟现在的公司辞职。2家公司的雇佣合同里都写有为公司工作的同时,不得为其他公司工作的条款。2家公司不算竞争公司。
在此请教:如果我真的这样做了,最严重的后果是什么?会不会惹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