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求教:国内母亲想在美国买房,是否要 join tenancy?

来源: 2011-01-04 17:23:52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個人的建議是

(A)她買的房地產,單獨在她名下. (稅務簡單,(地稅,房稅,所得稅,Turbo Tax 算一下就完事了)同時不會造成您與您先生現在在財務與感情上產生任何困擾)

(B)如果出租,交給有名聲的地產管理公司去打理,有問題讓管理公司去處理. 你省許多麻煩.

(C)讓她做一個 power of attorney 給您,讓您在這邊全權代表她與任何管理公司協調處理任何問題.所以她不需要擔憂房地產出了問題該找誰.  

詳細的資料在這裡

http://www.ftb.ca.gov/law/Poa/forms.shtml

(D)請她預立遺囑,日後過世時指定您為全部房產繼承人,沒有錯您有可能需要負擔遺產稅,但是除非是高價的豪宅,一般應該不會太高. (如果日後她願意,也可以隨時修改遺囑將您的先生列入繼承人,所以有一個胡蘿蔔永遠掉在您先生面前 :-))

這是相關的資料

http://beginnersinvest.about.com/od/estatetax/f/estatetaxrate.htm

 然而如果日後您婚姻不穩,依據現行加州的法律這個財產不列入你們婚姻中的共有財產,所以您們夫婦不需要現在就為了這個房地產就開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