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根本不打,直接带孩子回国,但是不想做不合法的事也不想孩子看不到爸爸,
所以就老老实实的在美国按法律做事打官司,最近爸爸身体不太好,想带孩子回国看看,ex说我有abduction risk,我们和孩子过去几年回去好几回,但是法院因为中国不是孩子绑架案协议的成员国,鉴于我和ex关系不好,不允许我带孩子回国。想在我这能祈祷爸爸身体好些,不让孩子见祖父母是不是,这不符合人权呀?我要想不把孩子带回来,打官司之前就打他走了,还用等到现在?虽然做正确的事,要像我一样付出巨大的代价,但我想今后我不会后悔,对孩子也有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