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们有几点顾虑,一是合同规定closing的时段有11天(某月20-30号)。后一切按照电邮中同意的27号closing来准备的。如果对方一味坚持改成30号closing,对我们非常不利。也不知道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另一考虑是合同规定房子损坏如不超过几千元,修理费用由买家承担。他可能利用这一条款故意损坏房产。
我现在最多的考虑是,我是否还有机会得到法庭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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