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是违反加州劳工法吗

来源: 2010-05-29 16:07:23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我在医院做的是NON-EXEMPT工作,按小时给工资,从四月一直到十月份,连续七个月,每个星期工作七天,然后每两个星期的工作时间是150到160小时,最高的一次是两个星期有192个小时的工作时间。然后经常是每天从早上七点一直上班到晚上十一点半下班,就是连续上十六个小时的班,最多的一次是连续十四天每天上十六个小时的班,这样上班法,雇主是不是违反了加州的劳工法。然后有一天上班的时候和CO-WORKER说去TAKE A BREAK,然后在TAKE BREAK的时候趟在病人的GURNEY上,被打扫卫生的主管和一个医院的SECURITY发现上报,被雇主说SLEEPING ON THE JOB就TERMINATE,不管我太太已经怀孕十个月,马上就要生产了的事实(我早就告诉了我的主管我太太怀孕了),这样是不是违背了加州和联邦的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 (FMLA) In 2002, California became the first state in the country to create a paid family leave program. California’s Paid Family Leave (PFL) program provides vital support to workers who are bonding with a new child or caring for a family member with a serious health condition. 在被TERMINATE后两个星期,我太太生下一个小孩。已经为雇主工作超过了一年半了。正常一年的工作时间是2000小时为FULL-TIME,但是实际上已经为雇主工作超过了5000个小时。也就是一年半的时间为雇主干了两年半的小时数了。长期一个星期七天,一天十六个个小时为雇主工作,结果一件小事就TERMINATE,有办法找劳工法律师和雇主理论吗,医院是大集团在加州有几十家连锁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