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的物业公司往往在和租户的合同上有这种条款: 1.如果出现诉讼,物业公司方面的律师费用由租户负责。 2.租户搬出后,为了新的租户使用,必须clean房间,这个clean的费用由租户负责。 怎么觉得这是明显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在加利福尼亚,这种条款真的合法或为社会接受认为合理? 特别是第一条,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请高人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