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单身老猫及热心人:对方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干的事情被法官批准了,我该怎么办?
15日接到对方律师的复印件,是12日写给法官的信和一份草拟的order(要法官签字)。从此信中看,上月26日对方曾送信给法官要求法官做这件事,但对方没有通告我。我在15日接到这个复印的草拟order后立刻给法官写了信要求驳回对方要求。16日(星期五)早晨一上班就传真到法院,同时快件寄出。本星期一(19日)接到对方律师的信,法官已批准了他的要求,批准的日期为13日。而我接到这个复印件的日期是15日。
根据新泽西法律,对方写给法官的任何文件都应该给我一份复印件。但上月26日的没给我。以至于我没有时间让法官知道我的想法。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can i file a motion to let the judge reconsider his order?
thanks a lo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