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请教:email的往来内容可以作为双方达成协议证据吗?见内。

来源: 2010-04-14 17:12:38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您的問題,老貓原則上無法回答,因為您所提供的資料實在太過簡陋,在不知道雙方溝通的詳細內容與問題之前,老貓實在不可能告訴您,您與對方電腦郵件的往來的內容是否真正俱有法律上的意義.

不過一般電子郵件是否能夠做為訴訟的證明,有兩個問題,第一,最常見的問題是您如何證明您所提供的拷貝是沒有經過任何人工加工或是修改過的原件. 這就是為什麼大部份的情況,您需要通過您的 isp 來協助您處理這個問題,如果說您能夠證明這個郵件的真實性,那麼電子郵件的內容應該可以成為法律訴訟的一個依據.

第二,在此同時,您與對方的電子郵件的往來的資料,在一般的情況,應該只是證明了你與對方對於某個問題進行過協商,或是用來佐證雙方是否同意對方的要求, 然而通常並不能夠直接代表對方與您已經真正建立一個正式的商業協定. (這就是為什麼在大部份的情況,如果雙方同意並且建立一個商業協定,一般對方可以將這個協議用電子郵件傳遞給予您,但是您仍然需要打印之後簽字寄回,或是用"電子簽名"的方式來印證這個協議的內容)

所以原則上任何商業上的協定為了確保雙方日後不會因為了姐與認知上的不同產生任何爭議,一般都需要雙方將所同意的是項真正行之於文,(在這個階段,如老貓前面所說的,雙方可以用電郵作為溝通的方式,並且經由雙方使用某種形式的簽署之後才能有真正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對於任何非正式的口頭協商或是非正式的電子郵件的往返,在大多術的情況,只能說明你們雙方有意願達成一個協議而不代表你們雙方正式簽署了一個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