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partment租约
去年来租了apartment,签了半年lease,这个lease结束以后,因为考虑要买房子,所以就renew成month-to-month的lease,当然租金要高一些。
11月初看到一个房子,下了offer,估计是卖主想尽快脱手,所以,定的closing date就比较急,是12月21号,卖主接受了offer,然后就赶着办理贷款事宜。
想着还有一个多月时间,赶紧通知apartment rental manager要在12月底搬出去,结果被告知,我们需要给他们60天通知,而且冬天4个月不能搬。
因为renew的时候上面的条款都是包括一年lease的,对于month-to-month并没有相关说明,只是说在任何条件下,no winter vacate clause (11, 12, 1, 2),这样的话,我们就要多付两个月的房租。
看起来是我们理亏,但想想,month-to-month应该是每月renew lease,而不应该是按一年的lease来执行,既然是每月renew lease,怎么可能在lease到期前60天通知?如果lease都没有了,这个clause还有意义吗?
希望知道的给咱说所,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