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回复:求教

来源: 2009-10-29 22:15:15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多谢老猫的回复,明白了大致的原则。
我们的买卖合同确实是这一个店的经营权,而没有其他附加条件。所以我认同他还拥有Beijing这个商标。我使用老店名的原因是因为此店名还有相当的影响力,所以即使没有在合同上明确指出,买价实际包括了我对这个商标的使用权。
我的疑问正是在这几点:1、如果他在我的附近再开一家“Beijing4或5或6”,我岂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权力阻止?
2、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形,显然会对我的生意造成很大伤害,是否有恶性竞争的嫌疑,而我有谋求赔偿的可能?
当然我现在明白,以后再买类似的店的时候,必须附加一点:我在付款的同时,买下了三分之一的拥有权!我们承认status quo,但如要改变状况,那么我作为商标的三分之一拥有者,具有否决权。也提请其他读者将来买进Business 时注意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