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
我于五年前买了一家餐馆,当时原东主拥有三家同名店,类似于“北京1”、“北京2”、“北京3”,我买下的是“北京3”,原东主还保留着另两家。然而前不久,原东主又在同一城市自己再开了一家“北京4”,对现存几家店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我原来觉得此事不太对,现在从直感觉得:在他出售一个店给我的时候,他同时卖给我了店名的拥有权,那么任何人,包括我们两人,要再开具有同名的店必须有我们两方同意,而不是他一人擅自做主。或者说,没有我们两人的批准,谁也无权用这个店名。
请问各位大侠,我想提起诉讼寻求补偿,有无法律依据?此法是否因州而异?
现在的状况是:我是三号店的法人代表;卖店合约上在未来的店名方面没有附件条件。
敬请指教迷津,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