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抵达莫斯科进行正式访问。
1950年1月20日,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也抵达莫斯科,两国政府之间的谈判于2月14日结束。
同时签订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
这个条约取消了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不平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条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和苏联外长安德烈·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签署。
1950年2月14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和《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中苏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的签字仪式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举行。周恩来和维辛斯基代表各自政府在文件上签字,斯大林和毛泽东出席签字仪式。
同日,中苏双方发表关于两国缔结新的条约与协定的公告,并声明中苏旧约与协定均失去效力。
2月17日,毛泽东、周恩来等离开莫斯科回国。
在批准这一条约时,毛泽东强调指出:“这次缔结的中苏条约和协定,使中苏两大国家的友谊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得我们有了一个可靠的同盟国,这样就便利我们放手进行国内的建设工作和共同对付可能的帝国主义侵略,争取世界的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