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发生对挑战性科技创新成果压制扼杀的二十四项对策

来源: 2010-01-03 04:49:18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减少发生对挑战性科技创新成果压制扼杀的二十四项对策

http://cheniwan.sea3000.net/innovation/jianeduiche24_0.php

    “科技创新社会学”创立者 陈一文〔cheniwan@263.net

《陈一文顾问网站》:http://sea3000.net/cheniwan

                                             〔初稿日期∶200623

〔修订稿日期∶2006721日〕

[200610月中国新闻出版社《新时期领导干部理论研究选集》〔p912-926〕以及200710月中国党史文献出版社《中国共产党人理论研究选萃》(pp479-495)全文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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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4年,科学院《科学对社会的发展》杂志发表了作者的重要文章《中国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健康发展呼唤向传统科学技术基本理论提出挑战的科技创新成果》。广州一位老师一针见血评论"压制扼杀挑战性科技创新成果就是对生产力的最大破坏!"受此启示,作者综合研究如何对策,提出减少发生对挑战性科技创新成果压制扼杀的二十四项对策,作为作者200610在《2006 中国科技创新发展论坛》上的发言稿

关键词∶ 科技创新成果  压制扼杀  对策

 

2004年,科学院《科学对社会的发展》杂志发表了作者的重要文章《中国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健康发展 呼唤向传统科学技术基本理论提出挑战的科技创新成果该文“完整版”请见∶http://cheniwan.sea3000.net/innovation/tiaozhan44_0.php

看了这篇文章后,广州一位老师来信提出∶“科学技术是最大的生产力”,“向传统科学技术基本理论提出挑战的科技创新成果”是“最大的生产力”中对经济与社会进一步发展最具有活力和重大推动作用的部分。

 位老师进一步一针见血指出∶既然“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那么“压制扼杀挑战性科技创新成果就是对生产力的最大破坏!

 这位老师的这种认识是作者进一步研究提出如何对策的根本原由。

    为减少对挑战性科技创新成果压制扼杀问题的发生,并在发生时及时处理,作者向中国提出二十四对策建议如下∶

1)      科学界必须公开承认∶科学假说未获得充分证明前没有资格成为压制扼杀科技创新成果的理由!

2)      造条件25%30%的篇幅使“非主流科技成果论文/专著”和“有争议论文/专著”在学术刊物上得以优先发表,再创中国科学学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大好局面。

3)      以法律形式确保受到学术批判者享有在刊登对他们批判的同一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出版社享有发表反驳文章、反驳性采访节目与专著的自由和权利。

4)      鼓励发挥互联网在宣传推介“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以及广开言路邀请更广泛更深入审查评价的作用。

5)      向传统科学技术基本理论提出挑战的科技创新成果“通过大造社会舆论造势让自己的成果获得承认”应大力鼓励而没有任何理由予以反对!

6)      中国权威性科技刊物应当特别提倡和鼓励发表中国研究者提出的科学假说。

7)      “获得相关专业院士和权威人士的赞同”不应再作为“挑战本领域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科技研究成果项目基金和奖项审批的必要条件。

8)      “相关专业权威人士反对”不能作为“挑战本领域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科技研究成果项目科学技术鉴定、申请科技支持基金、评奖通不过的决定性条件。

9)      事关国计民生与中国荣誉问题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遭遇某些小集团学术利益、经济利益阻力情况下,科技部有责任代表国家与人民的利益运用行政权力强行组织鉴定与推广。

10)  中国自然科学基金、973等国家科技研究项目审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或者审批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时,应当立法规定必须举行公开、民主、透明的听证会,特别要邀请该项目最终的主要受益领域人士、该领域的非主流研究者、人大与政协相关委员会代表出席,审批的结果应当公示并及时通知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以便在公示后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不同的意见。

11)  中国的各种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基金应当优先主要用于实现跨越式发展“挑战传统科学技术基本理论实现重大突破科技创新成果”的“大胆的试验”项目,而不应当主要应用于追逐西方科技水平“寻求知识的渐进发展”的项目。

12)  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项的评审及其获奖对象,应当不拘一格优先评选对于中国高速健康发展面临的重大难题提供经济有效解决方案的挑战性科技创新成果,对中国科技创新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对中国年青一代科技工作者、对中国群众性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能够造成巨大推动作用的挑战传统科学技术基本理论实现重大突破科技创新成果的项目与个人

13)  中国政府今后二至三年内应当将全部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支持性基金的25%30%用于对中国已经实现或有可能实现重大突破的“挑战突破当代占主导地位科学技术基本理论的科技研究项目”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14)  倡导和鼓励将“挑战本领域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以至“有争议”的“挑战本领域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非主流科技研究”引入大专院校供学子们学习、研究与鉴别,而且将是否能够这样做列入到对于大专院校水平考核的标准。

15)  允许、倡导和鼓励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选择从事对教授们坚持的基本理论提出挑战的“无博导”硕士/博士研究专题。

16)  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高级科技职称以及科技技术管理官员的评定考核应当增加他们对待挑战本领域基本理论“非主流科技研究”的科技人才态度的考核内容。

17)  中国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伯乐奖》。

18)  “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体制。

19)  拟议中的“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申诉评估委员会”应当主动组织对于“被否定项目”的一次普遍重新审查

20)  对部分“非主流科技创新成果”经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21)  对部分“非主流科技研究”原始数据采取紧急“抢救”措施,主流学界掌握的大量原始数据则应当对非主流研究者公开与提供。

22)  大力发展中国的“科学发展社会学”。

23)  由全国科协领头紧急组织中国非主流科学技术研究资料库。

24)  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推动科技创新”名义下“会议经济”与“出版经济”的蔓延。

这些对策主要涉及的部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科协、教育部。

对这些对策具体说明如下∶

1)      科学界必须公开承认∶科学假说未获得充分证明前没有资格成为压制扼杀科技创新成果的理由!

--  所有和任何科学假说,在获得可重复的科学实验、科学实践和/或自然界充分可靠的证明前,无论多少学术权威认为这样的科学假设正确,它们始终继续只是科学假说,而非科学真理;

--  这样的科学假说的所有与任何推论,在获得实验、科学实践和/或自然界充分可靠的证明之前,它们也仅是科学假设,而不是科学真理;

--  因此,所有和任何科学假说,以及这样的科学假说所有与任何推论,在获得可重复的科学实验、科学实践和/或自然界充分可靠的证明之前,不能作为排斥、拒绝、否定、压制和打击对这样的科学假说及其推论提出挑战的新的科学发现、新的实验结果、科技创新成果及其科学实践的有效理由;

--  依然建立在这样的科学假说之上的所有基本理论及其推论基础上的科学学科知识与“常识”,在获得可重复的科学实验、科学实践和/或自然界充分可靠的证明之前,这样的学科知识依然只是一些科学假说及其推论的集合,并不形成科学真理构成的科学知识体系,甚至可能连相对科学真理都算不上,可能最终证明为一堆谬误;

--  这样的学科知识的学者们因而不应当装出他们有科学上的权力与理由使用他们科学上依然并非有效的“基本理论”作为排斥、拒绝、否定、压制和打击挑战这样的科学假说及其推论的新的科学发现、新的实验结果、科技创新成果及其科学实践。

-- 遗憾的是,上述情况仍然在科学技术领域不少学科继续。应当清楚地将这种情况揭示给科学界其它领域、中学生与大学生、新闻媒介、政府官员以及公众。这样的揭示实现之前,在这样的科学学科中永远不可能实现根本性的实质性的突破性进展,社会与人民将继续遭受这种令人遗憾状况造成的重大损失。

--  任何成熟的科学知识也并不是终极真理,而只是相对真理,某些研究者,包括某位完全不知名的“小人物”,发现新的事实、在新的思路上有所突破不仅是可能的,也是正常的,允许的,应当鼓励。真正的学者应有能力、有智慧接受、检验新的事实、新的思路正确与否,而不是不分清红皂白地一味反对。

为此,为了保持与鼓励科学不断探索的科学精神,科学界必须公开承认并实施∶科学假说未获得充分证明前没有资格压制扼杀科技创新成果!

2)      造条件25%30%的篇幅使“非主流科技成果论文/专著”和“有争议论文/专著”在学术刊物上得以优先发表,再创中国科学学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大好局面。

--  “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是古代和现代中国科学在学术上获得重大发展的宝贵经验。

--  倡导和鼓励所有学科学术刊物在今后三至五年内,用25%30%的篇幅优先发表原始创新的“非主流科技研究成果”内容的论文,对有苗头可能实现重大突破的论文给予篇幅上的特别考虑。对于刊物编者与审稿者有争议的论文,可以在“争鸣论文”名义下发表,鼓励展开学术争论。

--  倡导和鼓励所有学科专业出版社发表原始创新的“非主流科技成果”内容的专著,翻译出版国外“非主流科技成果”内容的专著,对有苗头可能实现重大突破的专著给予特别考虑,鼓励展开学术争论与科学论战。

3)      以法律形式确保受到学术批判者享有在刊登对他们批判的同一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出版社享有发表反驳文章、反驳性采访节目与专著的自由和权利。

作者注意到并且亲自接触到已发生太多如下情况∶许多刊物、媒体、出版社发表了批判某位学者,特别是批判非主流研究者的文章或书之后,这样的刊物、媒体、出版社却拒绝发表受到学术批判者的反驳文章或专著。

这种情况严重违反科学民主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原则,对非主流研究者及其研究成果,特别是挑战当代占主导地位科学技术基本理论实现重大突破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造成了极其严重压制甚至扼杀性后果。

--  应当立法规定∶任何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台〕、出版社,只要发表对任何研究者研究结果〔包括科学、技术以及社会科学研究结果〕的批判性文章或书籍,这样的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台〕、出版社就赋予了受到学术批判的研究者在同一刊物、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台〕、出版社发表至少相同篇幅反驳文章、反驳性访谈节目与专著的权利。

--  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是促进科技发展进步的重要方针!没有人敢于公开反对“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更不敢公开说“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是阻碍科技发展进步的阻力。但是,在学术界阻碍对抗“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方针的事实却几乎无处无时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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