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说的非常有道理。一样我想法不同的是,这种鉴定方式只适用于有经济利益和盈利暴力的商业的事物中。

来源: ^3.1415926^ 2014-04-08 11:12:20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71 bytes)
回答: 我想就几个混淆视听的逻辑说两句...福教授2014-04-07 23:15:07

没人去打为了娱乐不赚钱,唱着玩儿,贴论坛娱乐大家,几乎是倒找钱的差事的假。如果是搬人家的贴子来玩没有商业目的,也不犯法的。

假设,小鱼儿贴假歌赚了大钱,出了唱片,卖了几十万张,那么要打假的也轮不上你方XX,那也是那个被冒充的人去走法律。方XX啥也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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