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运动与“抗美援朝”(31)
事实之三:中共违反《共同纲领》,排挤、打击私营工商业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纲领》第四章《经济政策》之第二十六条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十条说:“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第三十一条说:“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
根据《纲领》上述条文的规定,中共的经济政策应该遵循“公私兼顾”的原则施行,在经营范围、原料供应、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方面,调剂好公私各种经济成分,使各得其所;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还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当然,国家发展的方向是社会主义。这一点虽然在《共同纲领》中没有明说,但从刘少奇在全国政协第一届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可看出,而且参与制定《共同纲领》的各方代表也都心知肚明,并不反对。但是,资本主义经济将来怎样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从《纲领》第三十一条看,主要是通过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如公私合营、私营企业为国家加工等方式,逐步引导私有经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应该是一种双方愿意、水到渠成的过程,决不是运用执政党的优势,用各种刁难方式去挤垮、压垮私有经济,甚至用暴力去没收资本家的企业,则是十分明确的。
《共同纲领》是由中共主持制定的,也是中共对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各阶层人民的庄重承诺。《共同纲领》的基础是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也描绘过民族资产阶级在新民主主义社会可以得到发展的美好前景。可是实际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实际情形是在中共的煽动、支持下,各地都有严重侵犯民族资产阶级的事情发生。一九四七年,中共在北方一些根据地开展土改运动,同时也冲击了工商业资本家和小业主。晋西北和晋绥根据地将近一半的工商业者遭到没收财产或各种形式的清算,连小商人、小业主也不能幸免。在同年八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有人提出中央关于保护工商业的政策有问题,认为应该保护的是工业资本,对于商业资本要用经济的办法挤掉它,贷款给商业资本是错误的,对私人银号要以课重税来限制。对这种主张,主持会议的刘少奇在讲话中并没有明确反对而是表示了某种程度的认可。一九四七年底中共占领石家庄市,中共干部到处鼓动穷人去私人工厂、商店无偿抢掠财物,开展清算斗争,把石家庄市的工商业破坏殆尽。一九四九年初占领天津后也是如此,在一个月内就发生了五十三起清算斗争,导致许多资本家被迫逃往香港,私人企业开工率不足百分之三十,造成大量工人失业,引起社会动荡。在此情况下毛泽东不得不派刘少奇去天津按抚资本家,大说资本家好话,甚至说出资本家“剥削有功”那样的话来。(参见杨奎松《建国前后中国共产党对资产阶级政策的演变》,《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二期。)
如果说这是发生在《共同纲领》制定以前的事,那么制定以后仍是一样。一九五〇年三四月份间中共召开全国统战会议,有人公然提出:“今天的斗争对象,主要是资产阶级”。在实际工作中,国营贸易财大气粗,过于垄断,“使私人感到道路很窄,无什么可干”。银行贷款视对象而行,先公后私,或只公不私。给国营、公营企业的贷款占总放款额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私人贷款不仅为数甚少,而且时间很短,一般只有三个月,使这些私人企业资金仍然难以周转(一般工业贷款至少要半年以上才能周转得过来);对私人工商业笼统地采取“吃不肥饿不死”的办法(如山西)。在原料分配上,亦是先公后私,甚至只公不私。天津私营纱厂组织了一个原棉采购委员会,国营的花纱布公司非但插手进去还夺取了领导权,对私营纱厂的采购处处设卡限制。如品质好的棉花都要给花纱布公司收购,私营纱厂只能买次等的红花。为了买到品质好的棉花,花纱布公司可以提高收购价,私营纱厂就不可以,提高价格就要以违法论处。国营、公营的企业对私营企业的态度是“能排挤便排挤,能代替便代替”。看到政府这样的做法,许多私营工商业者灰心丧气,有的说:“三五年要实行社会主义”,“早归公,晚归公,早晚要归公”,“我们学傅作义和平缴械吧!”(参见《陈云传》P699-700。)
或有人说:这是下面干部的胡搞,不是党中央的政策。的确,中共在有些时候也确实出笼过一些对工商业者稍为有利的政策,说过几句对民族资产阶级稍为温情的话,如刘少奇一九四九年的天津行即是典型的例子。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一些批示。一九五〇年中共还曾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有所调整。但是,将中共政策连贯起来考察,所谓“公私兼顾”,这只是一种暂时的权变手段,实际是“亡民族资产阶级之心不死”。正如杨奎松先生指出的那样:“中共中央在团结资产阶级的问题上所以会改取如此积极的态度,一个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客观现实的需要。据一九四九——一九五〇年的不完全统计,当时在中共所占地区,私营工业的产值占全国工业产值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私营商业产值则占全国批发总额中的百分之七十六和零售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而自一九四九年中共占领各大城市以来,由于受到战争尚未结束的影响,市场疲软,销售萎缩,再加上中共进城后政策普遍向工人贫民倾斜,使工商业者人人自危,从而造成生产锐减,大批工厂商店歇业和倒闭。随之而来的则是失业人口大量增加。仅上海一地,一九五〇年春天六百万人口中,失业人数就超过了二十万。”这就说清了中共调整政策的原因,并非是真的出于对民族资产阶级历史作用的认可,而是因为遇到了过不去的困难。这种“调整”,其实也就是列宁的所谓“退一步,进二步”的策略。所以,刘少奇的天津讲话其实是有很大欺骗成分的。而且不久之后他就借着对《天津日报》一篇报道的批示,纠正了自己在天津讲话中某些说法。他在批示中说:“不要宣传劳资感情的融洽,虽然也不要去煽动劳资间的恶感。因宣传劳资感情融洽,是要麻痹工人阶级觉悟的。在客观上劳资阶级对抗不独仍然存在,而且在根本上是无法融洽的,即无法在根本上调和的(虽可设法暂时缓和一下)。这样宣传是违背马列主义精神的。”(见杨奎松:《建国前后中国共产党对资产阶级政策的演变》,《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二期。)所以,等到形势转变到对中共有利之时,中共这种暂时的权变政策即刻就被抛弃了。
歧视、排挤、打击私营工商业,除了上面所说的事实,发生在一九五二年底的所谓“新税制”被毛泽东狠批也是一个例子。一九五〇年一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国营商业部门之间的内部调拨不予征税,对供销社的税收实行减免或优待;但是对私营商业,在批发和零售环节上实行多税种、多次征收,商品每流转一次就要征一道营业税和营业附加税、印花税。这种做法对私营工商业者十分不公平。私营工商业者一方面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无法与国营、公营企业竞争,经营十分困难。“五反”运动中私营工商业者又受到十分沉重的打击。因此运动过后,大批私营企业停歇,市场萎缩。这又导致国家税收的下降。当时的形势,国家正要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税收任务不但不能减少还要增加。这就产生了矛盾:如要恢复并增加对私营经济的税收,就要让私营经济重新活跃起来。而要做到这一点,旧的税法势必要进行修改。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薄一波为首的财政部党组向中央和毛泽东提出了《关于税制若干改革的方案》(简称“新税制”)报告,并对新税制做了说明。新税制的特点:一是可保证税收,二是简化了税制。具体来说,实行新税制后国营商业内部的物资调拨也要征收营业税,同时取消了对合作社的税务优待。就国家而言,国营商业内部物资调拨也要纳税只是增加了一道征税纳税的手续,这钱其实是从一个钱袋子里面拿出来放到另一个钱袋子而已,总体来说对国家并无损失。倒是合作社失去税务优待,损失就大了些。这个新税制并没有减少私营企业的税负,但因为国营商业内部物资调拨也要征税,相对而言就显得公私平等,对私营工商业不再歧视。但是这样一来,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可就意见大了。尤其是合作社取消了税务优待后,在商品销售上势必要提高价格,对私营商店的销售优势也不再,而且还导致市场物价轻微的上升。这又引起了一些地方领导人的不满。事情反映到了毛泽东那里,毛泽东大怒,责令主管部门向他解释,指责薄一波“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这个新税制得到资本家叫好,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所以,这个“新税制事件”也很典型地反映出了毛泽东对资产阶级的真实态度。在他认为,在税制上采取不公平的倾斜、歧视资产阶级是正确的;反之就是错误的,就是右倾机会主义。毛泽东在说这些话的时候,完全忘记了《共同纲领》。一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违反自己制定的宪法,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所承认的“公民”的一部分采取如此露骨的歧视政策,却气势汹汹地反说这些人在向他“猖狂进攻”,这不是公然在颠倒黑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