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运动与“抗美援朝”(8)

“五反”运动与“抗美援朝”(8)

 

假戏真做的“三反”运动

 

中共发动“三反”,目的是为了“五反”;而发动“五反”的目的又是为了筹集“朝鲜战争”的经费。为了掩盖这个最终目的,中共事前事后都做了许多假动作,找了一些十分牵强的理由,竭力让人相信发动“三反”的目的光明正大、理由充分。但是,正如俗语说的“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遮掩得再严密的事,终有被人揭穿的一天。尤其在中共党内,很多人对当时的形势都清楚,因此对“三反”之假,是早在运动发动时就已被许多人看穿了的。也因此之故,“三反”运动在初期遭到了党内很多干部的抵制或故意忽视。后来,毛泽东是花了大力气,下了重手段,才勉强把“三反”发动起来的。

 一,毛泽东发动“三反”没有充分的理由。

当时很多干部抵制或故意忽视“三反”,我想除了“三反”的矛头是针对干部队伍自己的,因而不受欢迎外,也因为在许多干部看来,当前社会上贪污的情形并不严重;而且“反贪”工作可交有关机构去执行,没必要为此专门发动一个运动,分散干部们的精力。为了说明这一点,我想先厘清两个问题:一是“三反”运动开展前,中共是否对贪污问题不重视,放任贪污行为泛滥?二是中共夺取政权后,干部队伍是否迅速腐败,以致反贪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

先说第一个问题。据中共检察机关的统计,自一九五〇年七月至一九五一年六月的一年内,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和法院判处的贪污、盗窃国家资产的案件共有六千多件,涉及的金额近三千亿元(旧币,下同)。其中发生在财经系统的占百分之六十五,政法文教系统的占百分之三十五。其中有个别经济部门,有三分之一甚至半数人员有贪污行为。  

又据东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统计,一九五〇年第二、三、四三个季度,共处理违纪党员一千四百五十五名,其中因贪污腐化受处分的有五百十人。沈阳市人民法院一九五〇年全年处理了六百多起贪污案件,共计贪污公款二十亿元,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一百八十亿元。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东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东北局报告:财政部查处了二千三百十八名贪污干部,贪污金额共五百二十余亿元。由东北局纪委直接处理的十二名县级以上干部,平均每人贪污一点二亿多元。

华北局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报告:华北局纪委在一九五〇年十个月时间内处理了贪污分子三十二人,一九五一年六个月的时间内处理贪污分子三十三人。

一九五〇年春,中共北京市委对干部贪污腐化和违反政策情况作过一次检查,总计自一九四九年三月入城以来,违法乱纪、贪污腐化的干部有一百八十二人。其中贪污腐化者三十一人,包括单独贪污二十四人,集体贪污六人,敲诈贪污一人。一九五一年春统计自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一年初,前后大约两年时间内,在市属机关和企业部门中,共发现贪污分子六百五十人,贪污总额约十五亿元。其中五百十四人为留用人员。

西南人民检察分署的不完全统计:一九五〇年一月至一九五一年七月,西南地区查处贪污渎职案件二千零四十二起,涉及案犯三千三百十七名。其中西南行政区一级部门和重庆市就发生一千零三十六起。在有材料可查的九百九十三起案件中,财经系统占七百七十五起,政治系统占一百七十五起,文教系统占四十二起,军事系统一起。在有材料可查的一千三百四十五名案犯中,留用人员九百零四人,新干部三百五十五人,参加革命多年的老干部八十六人。(以上资料见王少军著《反贪风暴:开国肃贪第一战》P40-52)。

又华东地区各级法院据不完全统计:从一九五一年一月至十一月共审理贪污案件八千多件。其中华东局级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所直接处理的贪污案件有一百七十九起,案犯六百十五人,合计贪污金额二百八十八亿元。这六百十五名罪犯按部门区分:财经企业部门四百七十人,政法部门九十人,文教部门二十九人,群众团体及其他二十六人。罪犯身份来源区分:留用干部三百五十六人,新吸收干部一百三十三人,老干部一百二十六人。

上海市从一九四九年五月解放到一九五一年底,共查处大小贪污案件三千零二件,贪污分子三千二百三十人,涉及金额一百八十六亿元。

以上所引各地查处的贪污案件数字,虽然不够全面,而且统计截至时间不一,令人较难比对,但我认为也已可回答我前面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即“三反”运动开展以前,中共就有监察和司法部门负责对贪污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并作出处理。这说明“三反”以前中共并没有对贪污犯罪活动完全丧失警惕,放任不管。

根据这些数字,对第二个问题也基本可作出答案,即当时社会上犯贪污罪行的人并不多,其中党员干部更不多。这说明党的基本队伍并没有严重地被侵蚀。如北京市一九五〇年春统计犯贪污罪的干部只有三十一人。一九五一年春统计犯贪污罪的干部有六百五十人,但其中五百十四人是留用人员,真正的老党员干部只有一百三十六人,占贪污犯总数的五分之一。西南地区自一九五〇年一月至五一年七月处理的贪污犯,其中有材料可查的一千三百四十五个案犯中,老干部只有八十六人,占总数的百分之六点四。华东地区局级司法机关在一九五一年一月至十一月处理贪污犯六百十五人,其中老干部一百二十六人,占总数的五分之一。老干部贪污的比例高一些,但须注意到这个数字是统计到一九五一年十一月的,当时东北的“三反”已经开始,对华东地区的反贪工作不能没有影响。

当然,出现上述这种情况不能完全排除有中共故意包庇、轻纵党内老干部,以及因为政权初创,有的地方可能连司法机构也没有建立起来,因而导致检举揭发率不高的因素。但总体上说,作为中共政权骨干的老干部队伍(非留用人员,非新吸收的),应该肯定基本上是廉洁的。而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在任何时候,在中共党内起骨干作用的不是那些新吸收人员或留用人员,而是那批老党员干部。只要老党员干部队伍保持清廉,就不会出现“李自成”现象。

也许有人会不同意我这样的分析。他们认为当时地方政府上报的贪污数字所反映的趋势,正证明了发动“三反”的必要。大陆党史专家杨奎松先生在《毛泽东与三反运动》一文中这样说:“毛泽东对于开展反贪污斗争必要性的看法,毫无疑问是以这时所得到的相关报告为基础的。”言下之意,毛泽东发动“三反”是有事实根据的。然而,杨作为史学专家,毕竟清楚他下这样的判断本身就是缺乏根据的,于是他又企图把缺乏事实的责任主要地推到高岗头上去。于是他笔锋一转说:“然而,这个时候东北局的报告对党政工作人员贪污腐化情况的估计还不是十分严重,一九五〇年八个月中虽然处理了贪污分子三千二百五十八人,其中党员干部因贪污受处分者,不过十分之二上下。高岗之所以相信必须马上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只是因为发现贪污现象发展的速度太快。据报,‘沈阳市人民法院贪污案件逐年统计,一九四九年下半年贪污犯占案犯总数百分之五点三,一九五零年上升为百分之五点七,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度又上升为百分之一三点二’。”在此杨先生还不忘给《人民日报》洗地,说“因为这时相关报告较少,故《人民日报》社论这时公开断言,贪污问题主要发生在‘承袭着国民党反动派的贪污作风’的留用人员当中,因为他们‘占了全部贪污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九’,只有百分之一的‘参加革命较久的人员,因其政治品质恶劣,未能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彻底克服贪污腐化思想,进入城市后,又接受了帝国主义者、封建官僚、国民党反动派所遗留的恶习的影响,于是迅速堕落,贪赃枉法,营私舞弊,成为人民革命事业中的害虫。’”

对于杨先生的观点我不敢苟同。高岗对“三反”运动的发生固然也负有责任,但决定在全国发动“三反”运动的不是高岗而是毛泽东。而杨先生说:“高岗之所以相信必须马上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只是因为发现贪污现象发展的速度太快”,并举了沈阳市人民法院处理贪污案件的数字为证。如此说法,发动“三反”不仅毛泽东没有错,高岗也没有错。非但没有错,还应赞扬他们政治敏感,善于发现不良苗头,把犯罪行为扑杀在萌芽状态。然而,沈阳的所谓贪污案件数字可靠吗?它是不是真实的反映了当时干部贪污的状况呢?从沈阳市人民法院处理的贪污案件数字看,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度的贪污案件数字确实比四九年下半年和五〇年的数字上升了一倍多。但凡是了解一点东北现实情况的人都能看清,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度的贪污案件之所以突然大幅增加,与高岗在三月一日开始发动的“反官僚主义”运动是有着绝对的、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的。明确地说,是因为高岗在三月一日发动了“反官僚主义”运动,才使沈阳第一季度的贪污案件突然增加了一倍多的。而且,沈阳仅仅是东北的一个城市。以一个城市的不实数据作为发动“三反”的依据,是不是太过草率?杨先生作为一位资深的历史学家,若真的连这些并不复杂的“猫腻”也看不出来,居然认为毛泽东和高岗发动“三反”是有理有据的,那我也真是无语了。

事实上不仅是东北提供的数字,就是全国其他地方提供的数字我都认为是不能完全相信的。因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凡截至统计的时间越晚的,被揭发的贪污案件越多。而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就是这些数字都受到了东北“三反”运动的影响。如同为全国一等大城市的北京和上海:北京市自一九四九年三月“解放”到一九五一年春,查处的贪污腐化分子只有六百五十人。而上海市从一九四九年五月“解放”到一九五一年底,查处的贪污分子竟然有三千二百三十人,是北京的五倍。 同样情形,华北局纪委在一九五〇年十个月时间内处理了贪污分子三十二人,一九五一年前六个月的时间内处理贪污分子三十三人。而华东地区各级法院一九五一年一月至十一月,审理的贪污案件竟高达八千多件。上海和华东揭发的贪污分子比北京和华北的多这么多,一个明显的原因,就是因为北京、华北的数字,其截止统计的时间最多只到一九五一年六月;而上海和华东的统计截至时间一直延续到五一年的十一月或年底。虽然,那个时侯上海和华东地区的“三反”还没有正式开始,但无疑已经受到东北率先开展的“三反”运动的影响了。尽管,这些地方的领导人对“三反”可能也并不热心,但他们从东北的政治动向已经窥测到中央最高领袖的态度,就是“伪装积极”也要装一下,这是“为官之道”,于是这些地区也会在不同程度上被迫提前进入“三反”状态,以致贪污案件突然大量增加起来。

当然,我们不能说“三反”前查处的贪污犯不多,是因为社会上的贪污犯真的这么多;也不能说“三反”中揭发的贪污分子统统都是假的。但谁都无发否认,群众运动中揭发的案件“水分”很大,冤、假、错案的比例要远比正常情况下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高得多。虽然,毛泽东在进北京城前说过“我们不当李自成”这样的话,似乎他对共产党腐败问题一向很注意。但为了“不当李自成”,难道就一定要搞“三反”这样的群众运动?从根本上说,肃贪是一件移风易俗、重在教化的长期工作,涉及人的本性和民族性、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等好多深层次的问题,靠“自觉”或靠刮台风式的群众运动都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此外,对于“三反”运动,我们除了需要考虑其合理性、必要性外,还应考虑发动“三反”的时机问题。当时,中共正在开展的“镇反”、“土改”和“抗美援朝”三大运动还未结束,此外还有完善各级政权机构、军队整编、整党,精兵简政、恢复经济、为一九五三年开始的经济建设“五年计划”做准备等等一大堆工作要做,正所谓“千头万绪,百废待兴”,倾全党之力都不够用。我读洪承华、郭秀芝等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沿革大事记》,发现那个时候对中共执政至关重要的基层政权建设还未完全完成。如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是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二日才建立的。广西省龙胜各族自治县是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九日成立的。华北相对来讲是老“解放区”了,但华北地区第一次县长会议是在五一年九月十九日才召开的。一九五一年九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1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以上见洪承华、郭秀芝等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沿革大事记》P43、47、48。春秋出版社1987年北京。)亦即是说,在那个时候,有的地方连法院、检察机构也未组建起来。而法院、检察机构应该是反贪的主要骨干力量。所以,在当时干部贪污并不真的严重的情况下,有一大堆急需去做的大事等着干部们去做的时候,毛泽东和高岗却突然刻意要发动“三反”运动,若非为了替“抗美援朝”筹集战费这个迫在眉睫、急需解决的大问题,实在很难让人相信还有其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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