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码事

来源: 2018-12-01 00:11:41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1. 这个是家暴案,关键是DA是否有掐脖子的证据。只有女的是证人,没有物证。连在场第三人都说没看到。所以除非男的自己承认,被定罪的可能性不大。起因如何不重要

2. 如果说当时报警只是一时冲动,那么当了DA的证人,那就是决意要定他罪了。这之间的差别对男方事后会采取什么行动谁也不知道。况且作为证人肯定会被对方律师挖料盘问。女方担心的就是这个。

3. 如果男方要报复,可以告她违反隐私权和损害名誉。不管男方最后能否赢,以女方目前的状态,都够她受的了。

还是以前的建议,拒绝出庭作证,move on。对于这种没有人身伤害没有证据没有前科的“家暴”案,DA 没那么吃饱了撑地强迫unwilling witness作证的。

P.S. 我跟律师讨论此案时的争论点,是如果男方给手机时没有说“不能看短信内容”,女方是否就能看。我的意见是不能:

1. Privacy is implicit by default. Permission has to be explicit

2. 手机上有许多app,如果手机拥有者本意只让对方看一个app,但给手机这个行动却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代表了允许持有并查看手机上所有内容,那么为了明确表示本意,每次都必须加一句,“不得查看别的内容”。这显然与公众共识习惯和礼貌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