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她放弃她自己的一半的权利?”如果他们婚前没有协议,她应该拿一半吧?

来源: 2008-03-03 07:28:09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继父就是继父." 应该是通过法律手续之后才能称为继父,再次之前,其配偶与前夫生养的孩子称呼其为”我妈妈的丈夫。” 西方人在这一点上非常明确。

“收养后那叫养父,权利义务等同于亲子关系。”但是和再婚没有关系。表示一对夫妇收养别人的孩子。但是我认识的一位美国朋友另娶后,去法院办理手续,他说他必须签署文件“Adopt”现任妻子带过来的女儿, 才能成为继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