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是指于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第一个婚姻条例,该条例于1939年4月23日由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共16条,并先后于1944年、1946年作过两次修正。
但毛作为领袖,以补办离婚手续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