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给了你一年(比如说)的在留资格,这一年当中就应该允许数次往返,但入管局偏偏在额外加一个“再入国许可”,有点脱了裤子放P的意思。有了有效签证还不让再回来,那不就等于“一年一次进出有效”吗?可凡是拿到一年签证的,只要再申请一下“再入国”就没有不批的,那么这个“再入国许可”岂不是太不值钱,或者说形同虚设?当然我们暂时不去认为入管是为了创收而巧立名目,只是觉得这个制度应当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