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大家关于出租房的一个问题。

来源: 2012-03-08 19:37:31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我有两套出租房。一套是两室,一套是三室。

两室的房客因生了三胞胎,加上老大,一家六口住不开。搬入了我的另一套三室。但她要求把以前两室的押金转到三室的帐户下,一分不扣,并保证搬出两室后,有任何问题她负责维修及清理。我与她签了同意书,其中有关于她负责维修或付维修费用的条款。

她没请专业人员清洗地毯,因为我想到她还是我的房客,并签了两年的合约,就自己找人清洗了,也没收她的钱。其它的地方也很脏,但我都没扣她的费用,自己清洗了。她付钱安装了一个卧室衣柜的门(以前的门,她说坏了给扔了,但没告诉我。)但楼下一个小CLOSET的门也被弄坏了。我找到了她搬进来前签的MOVE-IN CONDITION LIST,上面显示那个门以前是好的。是她们住在这里时弄坏的。按所有的合约来讲,她要负责维修,但那门修不好了。她又说给换,但一直拖了快两个月,又说ORDER的门不对尺寸。

我不能总等着她给修,也没个准时间,(她总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暂时弄不了。而又因为等着就不能继续出租)就自己找人把门换了。然后把收据给她请她付费。她拒付。

现在,我手上有所有她签的合同,同意书,MOVE-IN CONDITION LIST及我们之间的邮件。都显示,她要负责这个费用,她也曾经承认过。但现在拒付。说是已经结了,不管再修什么,都不是她的事,是我的事(之间一直没人搬进去,因为没维修好,一直空到我自己维修好所有的问题。)

但我手上还有她三室的押金,我可以不可以在以后当她搬出我的三室时,从那个押金里扣除这个换门的费用。是否合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