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婚姻绿卡,批下来的绿卡明明注明类别是CR-6(应该是conditional resident,adjusted status吧),可有效期却给的十年,而批准时我们结婚还不到一年。这种估计是移民局的疏忽,大家说两年的时候还需要去申请去除条件限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