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内容也许有点长,但是希望把所有背景交代清楚诚请8老师解惑:
我准备为父母申请绿卡,材料齐全,有我的出生证明,我和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上面都清楚列着父母双方的名字以及和我的母子、父子关系。父母曾经离过一次婚后又复婚,有离婚证和第二次的结婚证但是没有带到美国也没有公证。当时父母不想在申请中写离婚又复婚的事情,但又无法提供第一次结婚时的结婚证,所以找到了一份档案里的当年的结婚申请书并在公证处做了公证。结婚申请书的英文翻译是Marriage application,里面有“we get a marriage voluntarily, and conform to 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of XXXXX and the marriage certificate is issued”这样的话并且上面也写了结婚证号。请问8老师:
1)这样的一份公证可以作为结婚证明吗?
2)如果可以作为结婚证明提交,是不是130和485的婚姻记录上就可以不写离婚又复婚的事?第一第二任配偶是同一个人,还挺容易让人confused的。
3)如果这份公证不足够的话,可能会让补什么材料来进一步证明父母的婚姻关系呢?如果到时候就说结婚证丢失实在没法提供其他的证明了,直接和父亲做亲子关系鉴定可不可以?我的理解是母亲不需要做亲子关系鉴定。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