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楼主好,这是我第一次发贴,不知道怎么发,只好在这跟贴,请原谅!
我也收养了一个弃婴。收养证书是民政局发的,没有经过孤儿院,也找不到父母。我在国内申请领养手续时,我和老公是绿卡,对这种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中国公民才能领养。(孩子一直住国内我妈妈家。)
现在,我和我老公已是公民。我上回去作公证书时,才发现有两种公证书,第一种是事实公证书,这种必须填写孩子的来源(来源于哪个孤儿院或父母是谁),所以第一种公证书办不了。我们办了第二种对证书进行公证。也就是把证书由英文翻译成中文,在来源一栏写上“找不到亲生父母,未经过孤儿院”
请问美国公民申请没经过孤儿院的孩子,符合申请要求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