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的时候就交了我和我爸妈的出生公证 (我的是1996年在北京办的,我爸妈的是2012年办的)。但是移民局认为我已经交的出生公证是 “Notarial Certificate”, 是 “secondary evidence",要我再交其他的“secondary evidence" support 以前的出生公证。 这种情况下,是必须交户口公证吗?还有其它方法吗?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