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
如果我不提供现在的雇主信(因RFE 没要求),但绿卡在所要求的材料补交之后批准了,会因为USCIS系统里还是我的旧雇主而对以后造成麻烦吗?比如说绿卡取消?
我的律师说有可能在以后申请公民的时候有麻烦,如果我没有在拿到绿卡前通知移民局我的工作转换,是真的吗?如是,有多麻烦?
我上次用AP回美的时候移民官有问我是否还在原公司工作,我有跟他说现在公司的名字,他是否应该已经在他们系统里更新雇主情况了?
我主要不想把事情变复杂,怕我提供了雇佣信反而被要求更多的东西, 但也怕被否决,或移民官想起来又要求补件了而造成耽搁。
如果提供现在的雇主信,一定要有JOB DUTY 吗? 这总有些不一样的。
听说RFE 后SERVICE REQUEST 没啥用,有时挺久的,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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