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关系而默认名字是他自己签的(虽然不是),从而,那个被担保的人要是干了什么坏事或欠钱,在他成为公民前,我老公要帮他承担。
如果那人用我和老公的联合税单担保别人,移民局会不会要求他同时提供我老公的和我自己的工作收入证明W2和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还是只需要我老公的W2和EV Letter?还是都不需要?如果有EV Letter要求,他的企图就不会得逞。,如果只要W2,印象中好像只要有SSN就可向state要一份W2(他们知道我们的SSN,那我们还是会被卷进去。
还有个问题,如果用夫妻联合税单担保,移民局会要求夫妻双方都在I864上签名吗?还是只要一个人签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