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页是不是说明我必须于28日之前提交所有补充证明资料。
2如果一次性把所有资料全部递交可能会导致我的Case被拒?
3第二页是提出具体的证明资料内容
总共4个要项
A 回程机票来证明如期返回目的国,不滞留美国。
B 住址证明 可以用银行帐单,电话单,水电费单等带地址的信加以证明。
C I-20原件,日期,还要用蓝笔签名。
D财务证明,这个希望知道类似情况一般准备多少银子足够了?
我理解得是不是有歧义或者不明确的地方,请多指教。
盼复,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