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有何要求? 答:除该《办法》中特别规定的外,原单位出具的公函应说明申请人派出的性质、与单位是否结清经济关系、住房关系及是否解决其它未了事宜的情况,并加盖公章。公函主送单位为驻美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为正式公函,提交时应为原件。 申请人向国内寄送申请表时,应向原单位说明详细要求,以免因不符合要求而耽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