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发了个帖子,说我的EB1-b的140批了。现在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请各位老师、大侠再给看看,我的情况挺复杂的。
去年下半年递交的140和485,几个月前所在部门被公司宣布关闭,之后internal transfer到另一个部门工作(在另外一个州),job title\salary等都没变。同时公司也换了新的名字。这些都在之前的140 RFE response中如实告知了移民局。前些天刚刚递交了h1 transfer申请(因为律师说工作地点变了就要申请H1 amended)
今天看140批准件上的“petitioner”依然是公司之前的名称。我的问题是: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应该依据AC21告知移民局公司现在的名称?我不知自己这种情况是否算“更换雇主”,毕竟工作地点和公司名称都发生了变化。
律师好像很糊涂,所以来这里问问,还请大家给解解惑,实在不想画蛇添足地延误时间,但也不想有任何misconduct。
万分感谢!
再问一个有关AC21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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