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只有LG可以办。他是EB1的Case。移民局关于子女的定义是stepson也算的。

我到USCIS的网站上查过,那上面说拿绿卡后主申请人随时可以为配偶或子女办follow to join,只要关系是在主申请人拿绿卡之前建立的就可以。我问过律师,follow to join越快越好,最好在绿卡后一年内提出,还是按他的EB1,不用排期。如果错过这个时机,就只有按亲属移民,会等很多年。可LG不体谅我想跟儿子早日团聚的心情,总拿经济条件不好来阻止。我说我前夫会给抚养费,他也持怀疑态度。钱真的就那么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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