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如下:我是主申请人,老公一起申请,140批准。今天收到移民局关于485RFE,要补充我俩的I-20表格。律师给我发信说老公的I-20上没有stamp,让我们补充一份有stamp的I-20。可是老公最初的I-20丢了,那是唯一有stamp的,也没有备份,以后的新的I-20都没有stamp。律师说让我把我俩所有的I-20重新发给她。这是我现在唯一能做的。请有经验的大侠们指教,这种情况是否很严重?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