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completely wrong! I copy the following from Mr. Fan's website: http://www.fan-law.com/getArticle.cfm?articleID=1332&language=1
Wednesday, December 20, 2006 - ( 761 views )
有关USCIS对H和L身份的最新指引
移民局USCIS官员Michael Aytes在2006年12月15日公布了有关H和L身份申请的重要最新指引。以下为备忘录的重点:
1. H-4 and L-2 Time Decoupled from H-1B and L-1 Time
在新的指引下,如果H-1B申请人之前H-4或L-2身份的,其H-4或L-2身份所用的时间并不需要计算在6年H-1B的时间要求内。
2. Periods of Stay Beyond Six Years in H-1B Status
对于符合AC21条例而可申请6年H-1B后延期的申请人,在进行申请时其并不需要处于H-1B的身份。即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申请人,无论其是否身在美国境内或处于H-1B身份,只要他(她) 之前能维持合法的身份就可以进行“第7年” 的H-1B申请。(有关详细内容请看本网站今天刊登的另一文章“有关6年H-1B后的延期申请”)
3. H-1B “Remainder” Option
如果H-1B申请人之前在美国的H-1B雇主是受名额限制的(cap-subject) ,而此申请人并没有用尽其6年的H-1B而离开美国超过1年的时间,那么,基于新条例,USCIS可允许他们重新申请H-1B回美。基本上,申请人有两个选择:1.申请人可申请一个新的H-1B;2. 如果H-1B名额用完,申请人可以H-1B “Remainder” Option的方式申请而无须受到名额限制。例如,申请人A的H-1B(受名额限制) 身份是从1999年的1月1日至2004年的12月31日。然后A离开美国并打算在2006年的2月以H-1B回美,那么A可以申请一个受名额限制的H-1B;如果名额用完,A也无须担心,因为他可以以H-1B “Remainder” Option申请而不受名额限制。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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