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的老闆手上的一個案子﹐兩年多了都沒有消息﹐怎麼寫信打電話都不給一個明確的說法﹐弄得他。最近他找了國會議員﹐議員親自打電話給國土安全部長﹐這才收到書面答復說是file被misplaced(其實就是丟失了的委婉說法)﹐要求馬上補一個當時遞交過的材料﹐之後十天收到批准。 如果不是找到上面﹐移民局才不會承認東西給丟了的。特別是對律師﹐否則一定被律師告到法庭去。